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院研究生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指导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资格
1.年龄在57岁以下,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本院教师(博士生导师年龄放宽至60岁)。
2.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能充分理解各专业研究生的培养要求与目标,熟悉其培养模式及流程,具有高度责任心,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与业务水平者。
二、名额分配
1、指导学生要求:近3年原则上至少主持1项及以上厅局级科研项目,在EI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2、专业指导要求:由于学院招生专业较多,学生在各专业分配不均衡,根据实际情况导师可以跨专业指导学生,但是学生学位论文选题须符合各专业建设要求。
3、指导学生人数要求(全脱产硕士研究生/年):博士生导师(全职在校)不能超过5人;博士生导师(非全职在校)不能超过2人;非博士生导师的教授不能超过4人;副教授不能超过3人;在职研究生指导人数另行规定。
三、指导关系的确立
1.采用指导教师、学生双向选择制。首先,每年3月份由符合条件,拟招生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向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供个人简历并申报当年助研名额,4月份学院将在研究生院批准的招生指标及助研名额内,核定每位导师的招生及助研名额,公示后由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统一向硕士研究生公布。
2.每年招生工作完后的第二个月起至6月底,师生之间进行广泛沟通确定指导意向。为方便学生了解学院导师情况,学院会将每位导师的研究方向、邮箱等信息公布在学院网站上。在每年9月初院研究生管理办核对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计划,请导师签字确认,同时对研究生在信息系统中填写的情况审核并下达“指导教师指导任务书”,既而指导关系正式确立。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1.按照学校的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导师负责制。
2.按照专业培养要求,依据研究生情况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全程指导各培养环节(选修课程、论文发表、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学位论文答辩等)。
3.在培养过程中,加强对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帮助其树立严谨的科学态度,正确处理学习、工作之间的关系,督促其学习并切实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4.有为研究生开设讲座、授课,参加盲审、答辩等环节的义务。
5.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切实落实学位论文质量,严把论文选题关,对于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院反映情况,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6.有义务承担学院安排的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各项任务工作(如考试命题、阅卷、面试、论文开题、盲审、答辩等)。
7.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教改,履行学校规定的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其他义务。
学院
201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