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0-04-16浏览次数: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进一步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有序推进教师职业发展,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根据国家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委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指导思想

围绕办学定位,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遵循人才成长的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提升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具有国际视野、充满活力的与应用型学院协调发展的高层次、高素质师资队伍,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内涵式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合理规划,统筹兼顾,分期分批地选派教职工进修培训,保证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全体教师三年轮训进修一次。 

(二)按需培养,学以致用。进修要符合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培训内容应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或岗位工作相一致。

(三)形式多样,注重实效。以素质与能力提高为主,促进师德师风建设和提升工作技能水平并举,多层次、多样化,提升师资队伍学历结构、知识结构、教学科研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突出重点,择优培训。坚持新专业、新课程优先,重点学科优先,重点培养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合理调配教育资源。

第四条基本要求

(一)申请进修人员应政治思想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

(二)申请进修人员应是在岗在编人员,原则上要求来校工作满3年(1个月以上的进修),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良好,能完成正常的进修任务,距上一次进修2年以上(攻读博士学位、进行博士后研究不受此限制),且近3年的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凡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近二年内受过各种处分者、不服从工作分配者均不予选送进修。

(三)进修工作原则上应列入学院年度进修计划,各系部每年申报进修计划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的6%。教职工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培训进修。研修内容必须符合专业建设、学科发展需要,与从事的工作岗位相符合。

(四)进修人员应认真完成进修任务,并定时向所在单位书面汇报学习情况。

(五)进修结束后进修人员须按时返校工作,并履行相应的服务期限,逾期不回校工作者,学院将根据劳动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自动离职处分,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章进修培训形式

第五条教职工进修培训主要包括短期业务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博士后研究、访问学者、课程进修和其他培训等形式。

第六条短期业务培训

(一)新入职教师上岗前的教师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包含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校本培训等;

(二)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学院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班、进修班等;

(三)学院公派短期培训交流项目,由学院根据相关通知组织选派;

(四)由学院组织开展的各类短期培训,含政治、业务、外语、计算机、教育技能和实践技能等培训。

短期业务培训按相关通知执行,根据我校财务相关规定全额报销学习费用,或由学院统一支付。

第七条学历学位教育

学历学位教育是指通过在职培训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等。

(一)在职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

攻读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的,需报人事处备案,相关费用全部由教职工个人承担,且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二)博士研究生

1.自主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1)国内定向培养博士

与学校签订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协议,毕业后按时回校工作,履行相应的服务年限,学院按在岗同级人员相同标准发放工资及津贴,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相关费用。

2)国(境)外博士

国(境)外博士学位需经国家留学中心认证,参照国内定向培养博士管理。

3)非定向博士

教职工攻读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直接与学院脱离人事关系,若在校期间工作表现出色,成果突出,学院将根据岗位需要优先录用,按当年人才引进政策执行。

2.学校公派攻读博士学位

与学校签订公派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毕业后按时回校工作,履行相应的服务年限。

各类人员进修取得博士学位后原则上应回原岗位工作,根据学院学科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可申请转到相应岗位。

第八条博士后研究

(一)学院支持以不转人事关系的方式从事博士后研究,鼓励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不脱产进行博士后研究;如脱产(或科研编)参加博士后研究,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履行相应的服务年限。一般只能进站 1 次。

(二)调档参加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学院审批,调档后与韩师脱离人事关系。

第九条访问学者

(一)公派国内访问学者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高等学院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方案》等政策精神,由上级部门选派到国内外重点高等学院或科研单位访学,以及由学院组织选派和资助的访学项目,根据上级通知要求或学院相关通知执行。

(二)公派国()外访问学者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其他部门资助的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以及学院组织选派和资助的出国(境)访学项目,根据上级通知要求或学院相关通知执行。

(三)自主申请访问学者

教职工自主申请到国内外重点高等学院或科研单位访学,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提高学术水平的一种访学研修过程,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申请条件如下:

1.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5年以上,其中在我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者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讲授主干课程任务,近3年教学评价获得1次以上(含1次)优秀等级;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骨干教师,“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优先考虑。

3.申请访学的学院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重点高等学院,一般应为实施“   985   、“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院或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教育及研究机构;访学的学科应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等,能够为访问学者提供高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课程进修和其他短期培训

主要指教师为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水平,自主申请参加的课程进修和其他短期培训,如高级研讨班、骨干教师进修班等。申请条件参照访问学者,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三章  进修培训的管理

第十一条程序

(一)进修计划。

1.每年10-11月,教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下一年进修申请,其中中层干部进修须同时向组织部申请,辅导员进修须需同时向学生处申请。各各系部讨论研究后,向学校报送下一年教师进修培训计划

2.学院公派培训进修项目,包含攻读博士学位、访问学者、短期培训交流,根据学校具体公派项目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各系部推荐,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二)教职工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申报或向进修学院申请,取得进修资格,或经学院选派,向学校人事处提交相关资料,如录取通知书、邀请函(外语邀请函需附译文)、委托培养协议书、教职工进修培训登记表、专职科研编制申请表等,到人事处签署相关进修协议,在离校前到院办和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三)教职工修业(访学)完成,按期回校工作,需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向人事处提交相关材料,如结(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学籍材料、访学证明等,进行登记和材料入档,经考核合格后,予以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进修专业及期限

(一)进修专业或方向,应与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及工作岗位相符,一般不得调整进修专业及形式,因故确需改变者,须经学院批准。

(二)课程进修和其他短期培训进修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下;访问学者一般为12个月以下;博士后研究一般为24个月以下;博士研究生进修年限以毕业证书(或录取通知书、委托培养协议)上的学制期限为准(灵活学制的一般以三年为准)。

(三)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原则上要求在学制内完成学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若按期毕业,学院予以一次性奖励20000元。如确因学业原因需延长进修期限,须提前3个月凭有效证明,在征得所在各系部同意的前提下,向学院提出延期申请,经学院批准,方可延期学习。访学、博士后研究延期不得超过半年,攻读博士学位延长脱产(或科研编)学习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工资待遇

(一)在学院批准的学习期限内,进修人员享有在职在岗同级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如果进修人员承担学院教学任务,按教学人员业绩要求进行考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如果进修人员申请转为科研编制,按科研人员业绩要求进行考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如果全脱产参加进修学习,则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进修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毕业及相关材料登记入档后,根据工资相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待遇。

(三)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毕业回校工作不享受人才引进政策,可享受与同级别引进人员同等的科研启动费、博士津贴、校内副高(七级)津贴等,参照当年人才引进政策执行。

(四)国(境)外进修人员需自行购买当地医疗保险、意外保险等,学院不负责其在国(境)外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发生意外所涉及的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考核

(一)进修期间,进修人员应每三个月向所在单位书面汇报进修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参考依据,如考核不合格,或有违纪行为,或受退学处理,均视为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访问学者、课程进修、参加培训等须通过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级,取得结业证书(进修证明等);学历学位教育须完成学业,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须通过国家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三)进修人员如果承担学院教学任务,按教学人员业绩要求进行考核;申请转为科研编制的,按科研人员业绩要求进行考核。

(四)进修结束后,须提交3000字左右的研修心得或学习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举办学术汇报会或进行学术交流1次以上。访学进修3-6个月的,须在访学期间,最多延长至访学结束半年内,以第一作者(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待发)论文1篇以上;访学进修6个月以上的,须在访学期间,最多延长至访学结束半年内,以第一作者(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核心学术刊物(含学院认定的B类以上、北大核心、CSCD扩展版)上发表(或待发)论文1篇以上,方可报销进修相关费用。

(五)脱产(或科研编)博士后出站二年内,应以学院为作者单位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以第一作者(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核心学术刊物(含学院认定的B类以上、北大核心、CSCD扩展版)上发表(或待发)论文2篇以上。

(六)中途因个人原因终止进修,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报销进修相关费用或退回已报销的进修相关费用,且五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培训进修。

第十五条培训经费

(一)学院选派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学院组织开展的短期业务培训,根据学院财务相关规定全额报销学习费用,或由学院统一支付。

(二)学院公派攻读博士学位,根据学院财务相关规定,在规定学制内,学费由学院全额资助,住宿费按就读学院的住宿标准全额资助,每年给予报销2次城市之间往返交通费,不再给予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相关费用凭票据据实报销,或由学院统一支付。

(三)自主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根据学院财务相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学费限额18万元,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在规定学制内,住宿费、城市之间交通费包干资助5000/年(国境外8000/年),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参照国内报销规定,凭票据据实报销。

(四)在职博士后研究,根据学院财务相关规定报销住宿费、城市之间交通费,包干资助5000/年(国境外8000/年), 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五)国家、省公派国内外访问学者,以国家、黑龙江省相关文件规定的经费来源和资助金额为准;学院公派国内外访问学者,根据学院财务相关规定,培训费由学院全额资助,住宿费按进修学院的住宿标准全额资助,每年给予报销2次城市之间往返交通费,不再给予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相关费用凭票据据实报销,或由学院统一支付。

(六)自主申请国内外访问学者、课程进修等,根据学院财务相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进修6个月以上的,学费限额10000元,住宿费、城市之间交通费包干资助5000元(国境外8000元),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进修6个月及以下的,学费限额5000元,住宿费、城市之间交通费包干资助2500元(国境外4000元),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七)非公派国(境)外进修培训的出国(境)手续由进修人员自行办理,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以及为出国(境)而进行的外语或其它资格培训所产生的费用,不在学院进修培训经费中支出;公派国(境)外进修培训的出国(境)手续和费用以及为出国(境)而进行的外语或其它资格培训所产生的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十六条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

(一)进修人员在进修结束后须按协议及时回校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并履行服务期限:攻读博士学位的服务年限为8年;脱产(或科研编)博士后服务年限为 2年;其他国内外进修访学,每脱产(或科研编)进修1年,服务年限增加2年;进修之前未履行的服务年限与进修服务年限累积计算,脱产(或科研编)进修时间不计入服务期。

(二)在培训进修后的服务期内,一般不再安排参加新的培训或进修,对确因工作需要再培训的,应在上次培训结束工作满2年后方可参加,同时顺延累加服务期限。

(三)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延长进修期限,或逾期不回校工作者,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不予报销进修相关费用,根据劳动纪律规定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自动离职处分,并追究违约责任。

(四)服务年限未满的教职工调离学院或辞职等,必须承担以下经济责任:

1.按未履行的服务年限比例(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退回学院为其支付的进修费用;

2.按未履行的服务年限比例(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退回学院发放的进修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包括省统发工资、校内津补贴、节假日慰问金和学院为其个人所缴纳的其它各项费用等(已缴交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3.根据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







学院

20191116

    


Baidu
sogou